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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婚姻的定义及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8-17 浏览量:0

 

我国婚姻法增设了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很多人认为,只要不和他人领证,就不会构成重婚罪。其实不然,只要未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可以被认定为重婚罪。

关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这里的近亲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这里的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舅、姨与侄(或侄)、甥(或甥女)之间。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是指精神疾病或严重遗传疾病或传染病。

法律规定的婚龄男性上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无效婚姻怎样解除呢?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做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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